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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会会员缴纳2016年上半年会费的通知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6-06-07浏览次数:

各分工会: 

    工会会员缴纳会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工会会员应承担的义务,同时也是会员在工会组织内部享受权利的物质基础。会员缴纳工会会费,体现了会员的组织观念,密切了会员与工会组织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和团结友爱精神的增强。   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会员会费收缴工作,确保会费及时足额的缴纳。

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会员交纳会费问题的通知》(工财字[1994]69号)的规定,现将缴纳2016上半年会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工会章程》规定会员应当履行按月交纳会费的义务。凡我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时足额缴纳工会会费。

    2、会费的缴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一)之规定,每月缴纳会费的标准是个人工资表的前二项(职务或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0.5%,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会费。新来教职工会员每人会费交纳为:(职务或岗位工资+薪级工资)×0.5%×本校工作实际月数。

3、各分工会要按照上述标准收缴会费,做好登记、统计,在630 日前上交学校财务工会会费专用账户,并持交费收据和缴费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公章后交到校工会A505登记。

4、各分工会上交的会费,校工会按照50%比例返回各分工会作为分工会活动经费。返还到各分工会的会费由财务处统一管,分工会主席和校工会负责人签字报销。各分工会必须按照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山东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鲁会办[2015]10号)的规定使用,积极开展教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课余生活

    5、各分工会应对工会会费收取和支出及时列出清单,会费使用情况应向会员公布。

校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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