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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济宁学院 发布日期: 2015-12-29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贯彻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推进和谐校园建设,关心救助遇有危急和经济上有特别困难的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经学校研究,设立济宁学院爱心基金(以下简称爱心基金)。

  第二条  爱心基金是在学校支持、广大师生和社会各界的捐助下,建立的公益性、互助性、长效性救助资金。

  第三条  为广泛筹集爱心基金,规范爱心基金的管理、使用,强化监督,做好困难教职工和大学生的救助工作,依照《中华人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爱心基金的来源

 

第四条  爱心基金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筹集。主要来源是:

(一) 每年“爱心一日捐”的捐助款;

    (二)从每年工会会员费中划拨15%纳入爱心基金;

(三)学校划拨一定资金注入爱心基金;

(四)开展师生、校友及社会各界募捐活动筹集资金。

 

第三章  爱心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爱心基金的救助对象:全校在职教职工及在校大学生。

    第六条  爱心基金申报条件

   (一)申请救助的教职工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因重大疾病救治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生活有实际困难的;(2)因自然灾害、意外伤害等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家庭人身财产巨大损失,经济特别困难的;(3)因家庭贫困导致子女上大学不能缴纳学费的。   

(二)申请救助的大学生应当道德品质优良,学习勤奋刻苦,能完成正常的学习任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孤儿、无经济来源;(2)家庭突然遭受重大灾害造成经济严重困难的;(3)本人患严重疾病或受到严重意外伤害而无力救治的。

 

第四章  爱心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筹集、管理、使用爱心基金。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处理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爱心基金由财务处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爱心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使用审批手续。

第九条 爱心基金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纪检、审计部门的审查和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五章  爱心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爱心基金的救助程序:

(一)申请:

    1、申请救助基金的教职工,需向所在分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爱心基金申请表》并附困难证明材料,由分工会会同行政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 

  2、申请救助基金的大学生,需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爱心基金申请表》并附学生家庭所在地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如因病致贫需提供医疗诊断书和医疗费收据、病历的复印件等),经系(院)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爱心基金办公室。

   (二)审核: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属实后提出救助方案;

    (三)审批: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批救助方案;

(四)使用:爱心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五)公示:审批结果在一定范围公示。情况不实者取消资格。

(六)追责:对骗取爱心基金者,除原数退回救助金外,将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其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学期集中研究一次救助工作,遇有特殊情况,由爱心基金办公室提出救助方案,经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研究批准,实施救助。

第十二条 爱心基金的救助标准:对符合办法第六条的教职工和在校大学生,实行一次性救助方式,每人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三条 爱心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困难师生实施救助,并制定救助方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济宁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济宁学院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

 

主  任:吕灵昌

副主任:张德芳  许记中

成  员:魏  民  胡国柱  张书义  刘广军  李凡璐  史仍洲     吕祥华  乔东华  邓新民  王  军  陈彦华  杨晓青  杨  杰      夏可树  陈传祥  李传伟  孙  文  许  杰  樊海涛  郑  宁  

 

办公室主任:史仍洲 (兼)

成      员:赵爱华  董平霞  张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