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学院工会会员会费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及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校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组织生活,及时足额交纳工会会费。
第三条 会费的缴纳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一)之规定缴纳。
(1)在职在编会员:每月缴纳会费的标准是个人工资表的前二项(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之和的0.5%,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计缴会费;
(2)新进教职工会员:每人会费缴纳为:(职务岗位工资+薪级工资)×0.5%×本校工作实际月数;
(3)非在编人员会员(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按照其基本工资加工龄工资之和的0.5%缴纳;
(4)当年办理退休手续的会员:会费按照在职时的标准缴纳至下发其退休文件的当月。
第四条 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会费,以增强会员的组织观念。
第五条 保留会籍人员不缴纳会费。
第六条 工会会员升级加薪后,应从加薪之日起补交会费。
第七条 会费由部门分工会负责每半年缴纳一次,填写好“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登记表”(附件),分别于五月、十一月上交学校财务处,同时将缴纳会费凭证(收据)复印件和会员缴费登记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校工会留存备查。
第八条 校工会按部门分工会收缴会费的50%返还给部门分工会,用于组织本单位(部门)工会会员开展文体活动。严格按照济宁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济会办[2015]7号)文件执行。凭活动实施方案(计划)、购物发票(公务卡消费小票或明细)、相关人员(经办人、分工会主席、校工会主席)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中国教育工会济宁学院委员会
2016年9月20日